附录A 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监理范围包括:
1、 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坑工程(包括相应降水)、基坑及支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
2、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地下普通装修工程和全部精装修工程、外装修工程(包括外幕墙装修工程等)。
3、 机电安装工程 :
4 给水、排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给水系统、中水供水系统、污废水系统、雨水系统等;
4.1 采暖工程;
4.2 电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变配电工程、UPS电源工程、照明动力工程、防雷接地工程、智能照明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火灾漏电报警工程等;
4.3 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工程、消防报警工程以及其他的相关消防系统工程等;
4.4 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工程,监控系统,安防、门禁管理及保安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信息查询及信息发布系统,楼宇中央管理系统,大屏幕系统,会议系统,机房工程及其他相应的智能化系统项目等;
4.5 通风空调工程:包括净化空调系统等
4.6 电梯工程;
4.7 医疗气体工程;
4.8 室外工程;
红线内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绿化工程、室外道路工程、供热改造(热力站)等
4.8 红线外相关工程。
附录B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要求
1、 监理范围内的各监理阶段的工作内容
具体监理工作按照本合同及委托人的指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程》(DBJ01-41-2002)等规定的监理内容(若有不一致,按较高要求者执行),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
1.1施工准备阶段
1.1.1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及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牵头与甲方及总承包单位制定投资管理办法,变更洽商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办法。
1.1.2 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办理施工许可证、临时道路、围墙、开设大门、水电通讯接入等施工准备工作手续;
1.1.3 在各专业分包工程、委托人独立发包工程、专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委托人独立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招标过程中,协助委托人整理、完善招标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整理招标需要的图纸、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地质报告等技术文件资料,并编制目录;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件的条款,并提出书面意见;协助委托人进行现场踏勘和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答疑;协助委托人审核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情况;在委托人要求时,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
1.1.4 审核工程施工图,在设计交底前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和施工安全保证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在承包人按照要求修改完成后,予以审批,并监督承包人的实施情况及实施结果;
1.1.5 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采购清单,并检查其规格及质量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执行;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1.1.6 协助委托人做好相应阶段工程现场及现场设施、已完工程资料的交接工作,并对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的矛盾予以协调,做好相应的鉴证记录。相关移交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后,施工总承包人将现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
1.1.7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包括纸板和相应PDF和CAD、WORD等电子版)应当在相关专业工程加工制作前至少60日前报委托人、监理人和委托人委托的设计人进行审核;在相应工程或部位实施至少30天前或在委托人或监理要求的时间内,将相关工程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报监理人和委托人审核。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期限:二次深化设计文件,由委托人敦促设计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深化设计文件后提出审核或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审核或修改意见后完成修订,并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委托人再次确认后,按照约定的份数出具正式施工图。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后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1.1.8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1.1.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审核各阶段图纸的深度和质量;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1.10 学习委托人与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所签订合同,学习委托人制订的各项工作制度,委托人将就上述学习内容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
1.2 施工阶段
1.2.1 在监理过程中根据委托人要求及实际情况需要不断细化、详化及调整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并及时向委托人报送相应调整的规划及实施细则;
1.2.2 除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告外,在委托人要求时,在工程实施重点环节或重要阶段(具体要求按照每周召开的监理例会执行),应当同时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报告。其中周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A、 简要进度状况;
B、 未完成计划项目清单;
C、 未完成或滞后项目的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D、 简要检查/巡查/旁站记录;
E、 主要质量问题及原因;
F、 整改处理情况;
G、 其他主要问题及处理记录;
H、 通过巡查清点确定作业项目和劳动力人数,分析进展状况。
1.2.3 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签认;
1.2.4 对于重点、难点、复杂部位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督促承包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其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实施;
1.2.5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制订进度阶段性目标和工期控制里程碑计划及相应监理措施,并以此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确保工期总目标和阶段目标的实现;
1.2.6 在安全文明方面以预防为主,工作严格细致,督促施工总承包人文明施工,每周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查摆问题,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1.2.7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1.2.8 审查施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 施工承包人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B、 结构、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C、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D、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E、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F、 检查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监管方式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G、 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H、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
I、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J、 审核施工承包人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K、 监督施工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L、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M、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N、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O、 督促施工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P、 监理人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Q、 监理人应核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电梯、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1.2.9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对不合格者或质量有异议者经委托人同意提出试验或更换要求:
A、 审核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出厂证明、合格证,对进口设备还应审核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技术说明书;
B、 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及设备在使用前按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抽检或试验的情况及结果,现场检验执行见证取样、试验送检的制度;
C、 对采用的新材料、新型制品,检查其技术鉴定文件、生产厂家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等;
D、 对重要的材料、构件及设备,除项目监理部外,监理人公司应当安排专业工程师参加验收;
E、 主要装饰材料除对质量进行验收,还应核对委托人确定的样板;
F、 材料、构件及设备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在工程上使用,通知承包人限期退出现场。
1.2.10 检查工程质量,负责组织验收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对严重违规施工者,必须报委托人同意后,签发停工通知单:
A、 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督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每天巡视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效果。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对有关部位进行旁站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施工全过程必须重点旁站监督:
a)桩基础工程的砼浇筑及打(压)桩工程;
b)地下室底板、顶板、侧墙砼浇筑及防水施工;
c)结构转换层砼浇筑;
d)天面结构层砼浇筑及防水施工;
e)给水系统打压试验及排水系统通、灌水试验;
f)结构后浇带砼浇筑;
g)其他主要受力构件砼的浇筑;
h)土方回填;
i)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
j)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
k)通球系统调试试运行;
l)节能保温工程。
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a)审查施工承包人进行分项(隐蔽)工程报验的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负责组织对分项(隐蔽)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在《工程质量报验单》上签署意见。如发现存在问题,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责成施工承包人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效果。
b)一般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由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负责人验收签证,重要的分项(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人公司组织验收团队进行验收签证。
B、 分部工程的验收
监理人公司必须组织验收团队参加下列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a)地基及基础分部工程。
b)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c)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其他分部工程由项目监理部检查验收。
1.2.11 签认隐蔽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并复查验收处理效果;
A、 重大质量事故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B、 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承包人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人审核,设计人和委托人审批后实施。
C、 监理人负责监督承包人按审批的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并负责复查验收处理效果。
1.2.12 工程造价控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进度报告,对已完工程量及相应价值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月进度款;审核现场签证、洽商内容;根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要求收集整理结算资料、审核结算内容,并向委托人出具审核意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向委托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人审批后,按照委托人的审批意见审核签署工程变更指令等;
1.2.13 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监理人定期检查施工承包人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复查验收整改效果。
工程竣工初验前,监理人督促施工承包人将技术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监理人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经批准确认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对全部监理工作的质量与效果形成独立、如实、及时、量化且有追溯性的资料、记录。
1.2.14 组织设计人和承包人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A、 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施工承包人提出初验申请后,监理人组织设计、承建及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施工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
B、 施工承包人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报监理人复查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报告,报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C、 参加竣工验收。
1.2.15 检查、验收工程,负责监督施工承包人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复查验收整改效果
1.2.16 对施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班组长等技术骨干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培训与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理人应结合现场施工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培训资料,安排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监理人同时应监督施工承包人结合具体工程形象进度对施工工人进行工艺操作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并形成培训记录和技术、安全交底卡等可追溯记录;
1.2.17 监督施工承包人工人工资的发放。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每月提供的上岗工人花名册及工资明细表进行审查,检查、监督施工承包人工人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并形成监督台帐(《工人工资发放核查表》),如发现施工承包人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的情况,工程进度款不予审批;
1.2.18 组织工地例会
A、 项目总监每周组织召开委托人、施工承包人、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方参建方参加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一天内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各方会签署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B、 工地例会的主要内容:检查上次工地例会布置工作、施工分解计划的落实与完成情况;确定项目下一周(月)的质量、进度、付款、安全生产分解计划等情况,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相关措施与条件;需协调解决的事项等。
1.2.19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包人全面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2.20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A、 监理人每月根据项目的质量情况,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作为向施工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B、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包括:进场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情况和验收清单;分部、分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情况和验收清单。
1.2.21 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2.22 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监理人主要负责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参加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1.2.23 执行委托人为管理本项目而制定的各方面规章制度;
1.2.24 负责配合委托人向物业管理人或相关物业使用人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1.2.25 工程竣工后,对于竣工验收时的部分甩项内容和竣工验收时要求的整改内容及时监督承包人予以实施和整改完成,该工作内容属于承包人施工期间的正常监理工作;
1.2.26 工程竣工后,及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撤离建设项目现场。
1.2.27 委托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监理人执行和实施的其它任务。
1.2.28 施工中发现地下障碍物等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时,承包人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代表,同时提出妥善的处置方案,监理人代表收到处置方案后应12小时内予以书面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涉及进度及经济变更应报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再签署监理审批意见,紧急情况应及时现场组织处理提出审批意见。
1.2.29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编制或者修改的本工程详细的采购供应计划报送监理人后,监理人应在3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该采购供应计划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7天内完成修改。
1.2.30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3天内给予书面批复。
1.2.31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3天内给予书面批复。
1.2.32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出分阶段要求其编制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相关要求,并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
1.2.33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及合同进度计划后3天内给予书面批复。
1.2.3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3天内予以审查。
1.2.35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报表资料后3天内予以审查。
1.2.3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自检确认的本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5小时内进行检查。
1.2.37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报价书后3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其变更估价审核意见,并附承包人的变更报价书;委托人收到监理人的审核意见后3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委托人的审批确认意见。
1.2.38 监理人应对现场办公区临建的平面分割和布置以及结构安全性设计验算进行审批。
1.2.39 监理人应与委托人共同对所有车库顶板、屋面及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按照相关规范以及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1.2.40 正式施工前,监理人应与委托人、设计人等单位共同对承包人施工的样板工程进行确认。
1.2.41 监理人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现场取样进行。
1.2.42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结构封顶、精装完成)书面通知后,监理人应按时进行验收;若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1.2.43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其变更估价审核意见,并附承包人的变更报价书。
1.3 保修阶段
1.3.1 制定保修阶段的监理细则;
1.3.2 协助签订保修责任证书并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1.3.3 对保修期内发现的工程缺陷和因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装修造成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记录,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等各方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审核确定缺陷的处理方案,并监督处理方案的尽快落实,对承包人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确认;
1.3.4 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并报委托人审批;
1.3.5 保证一般问题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解决,重大问题接到通知后15日内解决;必要时监理人需派一名监理人员常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