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建市规〔2019〕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应用进入了崭新阶段,随着各项政策、规范及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工程总承包已成为市场的主流模式。
随着工程总承包的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纠纷、计价分歧、结算审计等一系列问题引起市场各主体的关注,但现阶段全国各地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处于试行或征求意见稿阶段,2018年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大多省市也发布了各地的指导文件。
下面,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地方政策文件、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就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方式进行整理,并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格的调整、结算编制与审核六个方面做梳理归纳和简要分析。
1、合同价格形式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提到“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基于我国国情、项目建设自身特点及发包人对风险承担的主观意愿,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合同计价模式呈多元的发展趋势,主要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费率下浮合同等。
01、中价协《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总价合同中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02、四川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03、福建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区别发包阶段,合理选择合同价形式。合同价形式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标后固定单价合同。
04、广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
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合同价格形式均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05、江苏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06、上海市《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
07、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并采用总价合同。
小结
综上,各省市均鼓励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模式,这与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初衷相适应。总价合同模式对于发包人而言更有利于项目投资的控制,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实际上,不管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需要根据发承包范围来分摊计价风险,合同价格是固定还是调整,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
2、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住建部2017年9月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项目总投资以及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费用构成。现阶段全国各地工程总承包费用的构成与计取处于试行或征求意见稿阶段,工程总承包费用的构成及计取在各地计价文件中也略有不同。
01、中价协《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工程总承包费用主要分为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两大类。
(一)工程费用:主要包含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部分费用:1.勘察费:详细勘察费、施工勘察费;2.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专项设计费;3.工程总承包管理费;4.研究试验费;5.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6.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7.咨询费;8.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9.系统集成费;10.财务费;11.工程保险费;12.其他专项费。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在以上规定中予以增加或减少。
02、四川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般包括设计费、暂估价工程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等。
03、福建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由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组成。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临时设施费(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临时设施费)、场地准备费、其他应当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等。在计价中规定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出。
04、广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
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包括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包含BIM技术应用费,其中BIM技术应用费按照模型的精度及成果交付标准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固定总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三部分。
05、江苏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三个部分。
06、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工程总承包费用由工程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四部分构成,所有费用均为包含税金的全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和工程总承包专项费。
小结
工程总承包费用构成的宗旨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选出适用于工程总承包的费用项目,以达到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计价范围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仍存在重复计列、混淆计列、漏计等情况。常见的如将工程费中属于企业管理费用的材料检验试验费、施工检测费用以及隶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费用列入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在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时,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往往也会漏算。为了编制好工程总承包费用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要求编制人员对于工程造价费用划分归属、费用种类、细分程度等都要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3、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不同于施工总承包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总承包中采用的是“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对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作出了明确定义:“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01、中价协《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发包人对工程费用项目清单可以只提供项目清单格式不列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发包人要求填写工程数量并报价。
02、四川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项目清单依据发包人要求和本指导意见,按照不同发承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确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编制;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依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编制。
03、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招标控制价各项费用的确定,如现行计价依据和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相关政策文件已明确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各类费用,招标人应参考同期类似项目收费情况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确定费用标准;未明确的,可按文件中规定执行。文件中对暂估价、暂列金额、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都给出了具体参考:
暂估价总额一般不超过工程费用的5%;
暂列金额不高于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5%确定;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中工程费用1.5%的计算值。
04、江苏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方法计列;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建安工程费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的设计概算方法计列,或参照类似项目并考虑造价指数计列。
05、福建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由勘察设计费清单、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清单组成,同时列出暂定金额。
06、广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
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既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法也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
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勘探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类似工程工程量指标,分专业编制功能性工程量清单,并提供给投标人报价参考。
小结
相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约定发包人对提供的清单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不再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这主要是因为发包人提供的清单不是以施工图为计算依据,也无法进行准确的工程计量。这里的清单并不是用来结算的文件,而主要用来在变更估价程序时,作为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参考来使用。
4、投标报价的编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1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应在项目清单上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
01、中价协《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补充通知、招标答疑,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自主确定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人应依据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文件、详细勘察文件进行投标报价。
1.对项目清单内容可以增加或减少;
2.对项目进行细化,在原项目下填写投标人认为需要的施工项目和工程数量及单价。
02、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报价依据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设计文件等,并结合工程特点、市场因素及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编制,投标人不得修改项目清单的数量和内容,但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通过单独增列清单项目进行调整(包括对招标人提供项目清单的增减)。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中工程费用1.5%的计算值。
03、江苏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提到投标价格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原则上不高于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中对应部分的费用。
小结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投标报价依据不再完全以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为准。工程总承包单位既要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又要承担单价变化的风险。同时,工程变更的范围相比施工总承包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造价管理需要从外延管理向内涵管理转变,发挥工程总承包设计管理优势,通过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措施更加准确的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成本管控水平。
5、合同价格的调整与支付
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定标后合同价款往往会产生较大幅度的调整,处理工程变更价款就是工程造价动态控制的任务之一,也是工程价款结算业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01、中价协《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合同调整事项大致包括5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三是市场价格变化;四是索赔(包括工期延误、不可抗力);五是其他类(计日工、工程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少了“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暂估价”四项调整因素。
合同价格调整的形式主要分以下几类: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物价变化;4.不可抗力;5.工期提前、延误;6.计日工;7.工程签证;8.索赔;9.预备费(暂列金额);10.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分别对以上不同情形给出了具体定义及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02、四川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不予调整。
03、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04、江苏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清单工程量可以调整,项目清单单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一般不予调整;
05、福建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列入工程总承包包干范围的,应当约定工程变更和风险承包范围外的造价调整办法。下列情形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调整办法,发生时在预备费中列支。
06、广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
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合同价格形式均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总价包含设计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固定总价、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三部分组成。无论设计费还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其固定总价部分除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因素外总价不变。
小结
综上所述,各地文件基本都提到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
在工程价款可调整的工程变更情形中。我们要区分“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总承包自身原因造成的变更”、“工程总承包的合理化建议”和“承包人进行的设计优化”四种不同情形下的变更,不同情形对应着价格调整原则不同。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主要是指“发包人要求”或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已批复的“设计方案”发生变化,导致施工图纸发生变化的,可调整合同价;工程总承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形成的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都不应调整;工程总承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原设计人员同意,构成工程变更的,形成的利益双方可协商分享;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
6、结算编制与审核
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效控制总承包项目投资的一个关键环节,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审核其中可调价格部分是该阶段重点把控对象,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关键环节。
01、中价协《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期中结算的价款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的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预备费(暂列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和索赔的金额。
02、四川省《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合同工期较长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程结算的节点。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
03、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对于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固定总价部分不再重新计算工程量和费用,重点审核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满足《发包人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的风险条款约定。
04、福建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竣工结算价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概算,按规定可以调整概算的情形除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结算价超过概算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05、广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
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允许调整部分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全生命周期的价值最大化,助力各参建单位经济利益最大化。
EP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18个问题及解答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 /CCEAS 001-2022(以下简称EPC计价规范)
1、团体标准不是强制性的,EPC计价规范的发布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EPC计价有纠纷时,首先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PC计价规范属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交易习惯,在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时,可以依据EPC计价规范作出处理。
EPC计价规范1.0.3:发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的原则。处理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业主提供的项目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项目清单
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工程费用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所需的费用。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除工程费用外,分摊记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属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系统集成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以及代办服务费等。
预备费
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准备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中,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情形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的调整,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
3、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3.1 发包人宜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模式:
3.1.1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3.1.2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2 具有下列情形时,发包人不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2.1 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仔细审核发包人要求,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价;
3.2.2 施工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无法检查的其他区域 的工程;
3.2.3 发包人要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 工图纸。
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应采用施工总承包。
3.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 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 风险控制选择恰当的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发包人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阶段后,可按下列规定 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
3.3.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 包(EPC) 模式;
3.3.2 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
3.3.3 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
3.4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称 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
发包人没有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能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5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占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及数额。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6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承包双方应实行工程保险,增强 防范风险能力。
4、勘察的责任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国家勘察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或发包人 要求中提出的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应对各自提 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采用工程总承包,除发包人将全部勘察工作单独委托勘察人实施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对勘察设计工作可按下列分工进行: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由发包人负责可 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4.2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承包人负责 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 批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5、工程总承包计价的风险范围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时,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5.1 国家法律发生变化;
5.2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化超 过合同约定幅度;
5.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 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5.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
5.5 不可抗力。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错误的责任分担
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形和地下、水 文、气候及环境条件方面的所有相关现场数据,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数据,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原始测量控制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参考数据应在发包人要求中提出。
承包人应负责验证和解释发包人提供的参考数据,按照合同约定对与参考数据有关的工程放线,并核实参考数据的准确性,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错误,负责对工程的所有 部分正确定位。
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错误可按下列规定分担责任:
6.1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时,发包人除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发生变化承担责任外,不对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6.2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时,承包人应及时将发现 参考数据中的错误通知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因错误而遭受延误和 (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的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增加及合理的利润。
注: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不属于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范围。
7、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如何分担?
7.1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模式,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做相应修改的,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确有错误,发包人坚持不改,应承担由此导 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和(或)未通知发包人提交说明文件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7.2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的利润。
8、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形成的原则
8.1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宜按下列规定形成:
1)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宜采用投资估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估算金额为限额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修订后计列;
2)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宜采用初步设计概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概算金额为限额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修订后计列。
8.2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中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列:
1)工程费用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宜直接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费用计列;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的不同范围,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同类费用金额计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勘察费、设计费根据不同阶段发包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勘察、设计费对应的工程总承包中的勘察、设计工作的部分金额计列;
b)工程总承包管理等其他费用在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有同类项目费用金额的可根据发包内容全部或部分计列,没有项目的,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c)代办服务费根据发包人委托代办所发生的费用计列。
3)预备费应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采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计列。
9、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 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 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 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措施项目费调整。
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时,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0、设计优化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满足发包人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承包人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分享,并应调整合 同价款和(或)工期。
11、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承包商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 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12、当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可预见的范围,依据什么来调整合同价款?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但又未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指数权 重表”,可视为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款。
当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可预见的范围,发承包双方可依据有关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重新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或变更合同。
1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该怎么办?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可再次通知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时,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应支付的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4、预备费如何使用?
14.1 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预备费如有余额 应归发包人所有;
14.2 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预备费可作为风险包干费 用,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预备费归承包人所有。
注:工程总承包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预备费应按招标文件中 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并应计入投标总价中;采用固定总价 合同的,预备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15、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某些分项可以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吗?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16、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
以及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方案设计所做的改变;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初步设计所做的改变。
17、关于材料、设备的更换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提供材料和设备,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需更换时,应报发包人核准;若承 包人擅自更换时,承包人应进行改正,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应不予顺延。发包人发现后予以核准时,因更换而 导致的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应另行支付。因更换而导致的费用减少,发包人应核减相应费用。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 相关材料或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应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包人造成影响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应由发包人承担。
18、关于价格清单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 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
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除约定的单价项目外,应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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