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平衡报价”?
评标委员会是怎么来判断标投人的报标报价有没有进行了不平衡报价?
先来说说什么是“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通常指的是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总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某个子项的报价,在不影响中标的情况下,确保在结算时能够获得理想的经济收益。
在实践中,常见的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提高前期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项目单价,降低后期实施的项目单价;
2、提高可预计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单价,降低可预计工程量下降的项目单价;
3、提高招标文件中需求不明确、图纸表达不完整、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晰,预计实际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多的项目单价;
4、对于实施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的项目,提高资源占用较多的项目单价,而降低物价涨幅大的项目单价。
昨天给大家分享的案例是个例外,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根据自己丰富的工程技术经验,发现设计单位所采用的基础做法并不适合当地的地质条件,预计今后基础形式必定要被否定,聪明地把基础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而调高了上部主体结构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确保中标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设计变更,对原设计图的基础部分全盘否定,从而获得了较大的利润。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的不平衡报价,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均会带来投资目标的偏差,从而在项目的整个目标体系实现过程中,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故而,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着重加以识别。
当然了!实际的评标工作并不是由建设单位来完成,而是评标委员会。那在评标时,评标委员又是怎么来识别不平衡报价的呢?
因为我个人并不擅长评标,于是我请教了我的一位朋友,他精通此道,为此我还奉献出了一瓶价值不菲的好酒……
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通常会从措施项目总价和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两个方面入手评判标投人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
1、措施项目的不平衡报价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15%-25%时,可视为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若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可适当调整增加比例值,建设单位通常也在招标文件中给予说明)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的不平衡报价,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1)投标人的某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综合单价一定比例的时候(具体比例,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如15%-25%),该项目报价可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拟采用的施工方式方法有关联时,如果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给予说明,如20%-30%)时,是否判断为不平衡报价,分为三种情况: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并未明确做出说明或其说明理由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未否决其投标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其报价经评审后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综合1、2两点,通过计算,得出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具体金额。
即: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项目*对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总价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数量超过经最终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如果没有超过,评标委员会则会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给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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