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的职责

附录A 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监理范围包括: 1、 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坑工程(包括相应降水)、基坑及支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 2、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地下普通装修工程和全部精装修工程、外装修工程(包括外幕墙装修工程等)。 3、 机电安装工程 : 4 给水、排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给水系统、中水供水系统、污废水系统、雨水系统等; 4.1 采暖工程; 4.2 电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变配电工程、UPS电源工程、照明动力工程、防雷接地工程、智能照明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火灾漏电报警工程等; 4.3 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工程、消防报警工程以及其他的相关消防系统工程等; 4.4 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工程,监控系统,安防、门禁管理及保安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信息查询及信息发布系统,楼宇中央管理系统,大屏幕系统,会议系统,机房工程及其他相应的智能化系统项目等; 4.5 通风空调工程:包括净化空调系统等 4.6 电梯工程; 4.7 医疗气体工程; 4.8 室外工程; 红线内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绿化工程、室外道路工程、供热改造(热力站)等 4.8 红线外相关工程。 附录B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要求 1、 监理范围内的各监理阶段的工作内容 具体监理工作按照本合同及委托人的指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程》(DBJ01-41-2002)等规定的监理内容(若有不一致,按较高要求者执行),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 1.1施工准备阶段 1.1.1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及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牵头与甲方及总承包单位制定投资管理办法,变更洽商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办法。 1.1.2 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办理施工许可证、临时道路、围墙、开设大门、水电通讯接入等施工准备工作手续; 1.1.3 在各专业分包工程、委托人独立发包工程、专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委托人独立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招标过程中,协助委托人整理、完善招标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整理招标需要的图纸、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地质报告等技术文件资料,并编制目录;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件的条款,并提出书面意见;协助委托人进行现场踏勘和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答疑;协助委托人审核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情况;在委托人要求时,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 1.1.4 审核工程施工图,在设计交底前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和施工安全保证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在承包人按照要求修改完成后,予以审批,并监督承包人的实施情况及实施结果; 1.1.5 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采购清单,并检查其规格及质量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执行;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1.1.6 协助委托人做好相应阶段工程现场及现场设施、已完工程资料的交接工作,并对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的矛盾予以协调,做好相应的鉴证记录。相关移交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后,施工总承包人将现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 1.1.7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包括纸板和相应PDF和CAD、WORD等电子版)应当在相关专业工程加工制作前至少60日前报委托人、监理人和委托人委托的设计人进行审核;在相应工程或部位实施至少30天前或在委托人或监理要求的时间内,将相关工程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报监理人和委托人审核。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期限:二次深化设计文件,由委托人敦促设计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深化设计文件后提出审核或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审核或修改意见后完成修订,并经设计人、监理人和委托人再次确认后,按照约定的份数出具正式施工图。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后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1.1.8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1.1.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审核各阶段图纸的深度和质量;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